江苏大风车健身教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大风车健身教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南京威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初2778号
原告:江苏大风车健身教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乐永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维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潇,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大风车健身教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维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大风车健身教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大风车健身教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维克希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大风车健身教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大风车健身教玩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卢山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