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8164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2民初8164号之一
原告: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开发区富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计519元,保全费570元,合计62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沈华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陶璐
书记员戴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