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518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282执5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6747940N,住所地靖江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祝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140716350B,住所地扬州市广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调查了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证券开户情况,并走访了其所在村组,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财产,除查封了被执行人号牌为苏K××奥迪车辆(未能扣押)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向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沈华伟
人民陪审员*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