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子榆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7421号
 
原告: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开发区富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76747940N。
法定代表人:祝纪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章明,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子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安民路131号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EUNR3Y。
法定代表人:雷婷婷。
原告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子榆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支付所欠货款为由,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2元,减半收取2206元,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费1555元,由原告江苏远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姣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赵郑森
书 记 员  马雪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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