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3财保30号
申请人: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关工业园贵州支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娟,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永刚,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蓝水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康宁街阳光金地12层12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蓝水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蓝水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伟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毛 媛
书 记 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