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81执保991号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诉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19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名下车牌号为鲁A×××××汽车一辆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719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A×××××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传真
法官助理齐硕 书记员王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