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281民初10719号
原告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民和天利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故案件受理费应调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晓鹏
书记员 宋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