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泰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281执173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凯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泰克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81民初3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17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8日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281民初31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还款协议支付欠款,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磊 审判员 任吉梅 审判员 贾立超
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