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112执202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6月16日,汉族,皇家牧人服装有限公司股东,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王晓丽,女,生于1973年8月10日,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5)历城民初字第36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王晓丽于2016年5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69400元。如***、王晓丽不按第一条所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需另向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8114元减半收取4057元、保全费3020元,均由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
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房管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承办人欲将案件执行情况通报给申请执行人,但通过申请执行人立案时留下的联系方式联系到其本人,但其未到庭书写终本申请书,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112执20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笃毅
审判员  高立学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