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华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2民初6583号

原告:山东华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096951635J。

法定代表人:马吉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斌、曲涵,均系山东观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彭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12B4846228XC。

法定代表人:段宣军,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光峰,济南历城彩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03961258。

法定代表人:乔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山东华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人市政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彭家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彭家庄村委会)、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工程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华人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斌、曲涵,彭家庄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光峰,泰山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人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领取招标文件款300元、制作投标文件费用4000元、规划设计费2000元、交通费1800元、投标保证金利息500.5元、律师费5000元,共计13600.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彭家庄村委会、泰山工程公司向社会发出招标邀请。华人市政公司依约到泰山工程公司处领取《彭庄村土地租赁招标文件》,后为投标作出一系列准备工作。2019年4月18日,被告无故退还华人市政公司招标保证金,并电话通知华人市政公司招标终止。现原、被告就招标缔约赔偿事宜难以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彭家庄村委会辩称,1.我方于2019年3月19日经过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表决一致通过对我村铁路南地块租赁委托泰山工程公司进行招标,后因国家法律法规等政策调整被政府部门口头通知停止本村招标行为。2.我方与泰山工程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后,通知有意投标者到村委会领取邀请函去招标公司登记报名。华人市政公司只是在招标公司进行了报名登记,招标项目还处在初级阶段被依法叫停。3.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只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招标人是向不特定人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华人市政公司)参与投标的行为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布中标通知属于承诺,招标人在招标项目初级阶段停止招标并未有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未建立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责任承担的问题。4.我方作出停止招标是因为国家政策变化、规划改变等不可抗力行为终止招标的,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华人市政园林公司诉求无法律支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泰山工程公司辩称,1.泰山工程公司不存在任何的缔约过失,本案招标活动属于要约邀请不存在有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华人市政公司与泰山工程公司并未达成任何合同意向,不存在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2.购买招标文件属于华人市政公司的自愿行为,招标文件属于泰山工程公司根据项目情况编制的专业文件,带有自己的劳动力和知识产权,收取招标文件费用属于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合法费用。3.华人市政公司所谓的费用,泰山工程公司认为均属于华人市政公司虚构的费用。首先,招标活动尚未开始,只是出于邀请阶段,项目能否达到法定的开标条件尚未可知,其次上述费用均无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其真实性。4.投标保证金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法律规定属于无息退还的范围,不存在华人市政公司主张的利息支付情况,律师费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泰山工程公司支付的范围。5.终止招标是彭家庄村委会依法进行的。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彭家庄召开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对该村铁路南地块对外租赁,委托泰山工程公司对上述租赁行为以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进行工作。后泰山工程公司制作彭家庄村土地租赁招标文件一份用以投标方作为投标确认及投标流程使用的文件。华人市政公司了解上述情况后,拟作为投标人参与上述地块的租赁投标,其向泰山工程公司领取招标文件,泰山工程公司收取招标文件费用300元,并向华人市政公司出具收据。华人市政公司向泰山工程公司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20万元。参与上述项目投标后华人市政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委托他人制作投标文件并制作副本若干份,华人市政公司为此支出标书制作费3000元、复印费1000元。因涉案土地已被政府部门征用,彭家庄村委会无权对外出租,政府部门对上述土地租赁行为予以叫停,彭家庄村委会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不在就涉案土地对外出租。2019年4月18日,泰山工程公司通过转账方式退还华人市政公司投标保证金20万元。就招投标行为终止后华人市政公司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二被告拒绝赔偿,双方未协商一致,为此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彭家庄村委会委托泰山工程公司对其原村集体所有土地对外租赁事宜进行招投标代理工作,招标文件发出后,华人市政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招投标事宜并为招投标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支出了部分费用。因涉案土地已被政府部门征用,彭家庄村委会无权对外出租,故招投标行为终止。彭家庄村委会无权处分的行为导致华人市政公司为招投标支出了部分费用,彭家庄村委会应对华人市政公司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赔偿。华人市政公司主张的领取招标文件款、制作投标文件费用、投标保证金利息损失均有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支持。华人市政公司主张的交通费虽提供了部分票据,但上述票据无法证实交通费用支出的合理性,本院根据华人市政公司进行招投标往返路程综合判断,酌情支持500元。华人市政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该项费用的负担原、被告在招投标过程中未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本院对该项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华人市政公司主张的规划设计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该项费用亦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彭家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华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领取招标文件款300元;

二、限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彭家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华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投标文件费用4000元;

三、限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彭家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华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交通费500元;

四、限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彭家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华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利息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山东华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山东华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元,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街道彭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2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裕   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晓莉书记员宋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