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2民初2282号
原告: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795327807F。
法定代表人:窦学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圆圆,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03961258。
法定代表人:乔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安,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公司)与被告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圆圆,被告泰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浩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泰山公司退还浩天公司招标代理费53748元;2.本案诉讼费由泰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泰山公司就章丘区贺套村旧村改造安置房建设成品保温门、对讲门、防火门都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浩天公司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参与了招标项目一标段、四标段和五标段的投标,2018年5月7日浩天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509万。2018年5月11日应泰山公司要求,浩天公司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92265元,后浩天公司得知,泰山公司并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浩天公司多次要求返还,泰山公司拒绝支付,为维护浩天公司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支持浩天公司诉讼请求。
泰山公司辩称,泰山公司认为浩天公司的诉不能成立,泰山公司是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向浩天公司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浩天公司共中标三个标段,第一标段中标金额为1686295.51元,第四标段中标金额为1528950.88元,第五标段中标金额为1878811.31元,合计总金额为5094057.7元,泰山公司是按照中标总金额的1.5%比例收取浩天公司招标代理服务费76410元,浩天公司自愿为潍坊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了招标代理费15855元,该安鑫公司中标金额为1056980.68元,也是按照1.5%的比例,浩天公司转款给泰山公司共计92265元,且浩天公司当时也对该招标服务费的计算方式和金额予以认可,所以浩天公司会予以支付,可见泰山公司并未多收取浩天公司的招标代理服务费,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浩天公司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于2018年5月7日发布的章丘区贺套村旧村改造安置房建设成品保温门、对讲门、防火门采购及安装项目中标公告;2.招标文件一份、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3.山东省农村信用社银行流水一份;4.中标通知书三份;5泰山公司工作人员乔松与浩天公司授权代表谭家周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泰山公司提交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中标通知书一份,浩天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本院认为,泰山公司认可其收取的浩天公司缴纳的服务费中包含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15855元,并且泰山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载明浩天公司将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服务费一并缴纳给泰山公司。综合各项证据,本院对该中标通知书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章丘区贺套村旧村改造安置房建设成品保温门、对讲门、防火门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招标,泰山公司代理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第1.6条费用承担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收费标准交纳成交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2018年5月7日,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发布涉案项目中标公告,浩天公司中标该项目第一、四、五标段,中标总金额5094057.7元。2018年5月8日,招标单位与泰山公司向浩天公司、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章丘区双山大街货场南侧片区改造安置房建设成品保温门、对讲门、防火门采购及安装项目中中标1056980.68元。2018年5月11日,浩天公司向泰山公司转账92265元服务费,其中包括代替潍坊市安鑫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缴纳的服务费15855元。
另查明,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均于2016年1月1日被废止。
本院认为,本案系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浩天公司主张泰山公司退还招标代理费53748元,涉案项目招标材料中确定代理服务费的文件已于2016年1月1日被废止。根据双方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浩天公司与泰山公司就代理服务费标准达成了新的合意,即代理服务费按照中标金额的1.5%执行。浩天公司缴纳的92265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数额与双方合意确定的计算标准相对应。浩天公司对该服务费标准并未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现主张退还服务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10元,减半收取计1055元,由潍坊浩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秋芹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万传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