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亿龙水泥有限公司与太原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民终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亿龙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2。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新大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1,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2,山西汇***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3,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星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2。 上诉人**亿龙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西新大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星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亿龙水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