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5100号
原告:***,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被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威。
被告:***,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