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14900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三联塘径村塘园新村十巷五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3833X8。
法定代表人:邓张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天健现代城花园1栋15号商铺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45671M。
法定代表人:吴友智。
被告:***,男,汉族,1978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以两被告主动履行完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07元,保全费人民币3927元,合计人民币923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晋林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