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思瀚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思瀚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民初14900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三联塘径村塘园新村十巷五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3833X8。
法定代表人:邓张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深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天健现代城花园1栋15号商铺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45671M。
法定代表人:吴友智。
被告:詹X志,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生。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詹X志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原告深圳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18)粤0307民初149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两被告名下共计价值人民币681400元的财产。本院依据前述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深圳市深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于xx银行xx支行的账户(账号:xx)、查封了被告詹X志名下位于xx处房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两被告前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深圳市深龙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存于XX银行XX支行(账号:XX)的存款人民币6814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詹X志名下位于XX处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王晋林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