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05民初8319号
原告:深圳市思瀚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3833X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诉讼理人:黄玉中,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乐乐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91399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思瀚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乐乐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思瀚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