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6民初17707号
原告深圳市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上合社区32区上川村西五巷五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5691321B。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苗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不服劳动裁决,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原告深圳市应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7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