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宁0104执保687号
宁夏中广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中广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锦立源电力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财保1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宁夏中广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104财保1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宁夏锦立源电力有限公司、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的冻结措施。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解除保全申请人宁夏中广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锦立源电力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财保18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