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21民初1657号
原告:宁夏中广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兴水路1号绿地21商城B区7号办公楼1层02室。
法定代表人:魏宝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羽,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康晨4-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万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夏锦立源电力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良田工业区丰苑巷2-7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中广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锦立源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中广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93元减半收取1896.5元由原告宁夏中广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张 波
人民陪审员 张德龙
人民陪审员 赵 钢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韩涛
书记员苏炜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