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35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大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81916120H。
法定代表人:王俊兰,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0年1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鲁0783民初1245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隋玉超、***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2021年12月2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伟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浩
书 记 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