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4987号

原告: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大坨村。

法定代表人:周俊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军伟,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原告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