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4987号
原告: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大坨村。
法定代表人:周俊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军伟,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
原告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孙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