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280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8191612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2022)鲁0783民初92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国仁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