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9243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81916120H。
法定人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潍坊市银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6元,保全费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国仁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