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宜坤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白沙远龙橡胶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口宜坤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025民初649号之一
原告:***龙橡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沙黎族自治县打安镇(热作场内)。
法定代表人:黄春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尉吉,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秋静,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海口宜坤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19号城中城小区A幢第9层902房。
法定代表人:刘冬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泽顺,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傈僳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行政助理。
原告***龙橡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宜坤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龙橡胶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原告决定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橡胶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为4800元,由原告***龙橡胶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叶必林
审 判 员  周丽娟
人民陪审员  符永兴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钟 祥
书 记 员  王艳玲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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