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0106执6118号
申请执行人:海口宜坤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玉沙路。
法定代表人:刘冬英。
被执行人:深圳市益力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闫耀武。
申请执行人海口宜坤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益力嘉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琼0106执8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息和违约金暂计为1332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注册、保险、车辆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注册信息和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保险、车辆和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居委会发函协助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益力嘉电子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执行标的13328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建斌
审判员 吴青良
审判员 彭柯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颂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