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宜坤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白沙远龙橡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宜坤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9025执5号
申请执行人白沙远龙橡胶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海口宜坤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白沙远龙橡胶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宜坤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白沙远龙橡胶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琼9025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反诉原告)白沙远龙橡胶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反诉被告)海口宜坤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水处理工程合同》及《<污水处理工程合同>补充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本院作出的(2016)琼9025执109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反诉原告)白沙远龙橡胶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反诉被告)海口宜坤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污水处理工程合同》及《<污水处理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执行标的不具体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符建全
审判员*闻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法官助理翟**书记员孔家豪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拟稿:符建全审核:符建全校对:孔家豪签发:符建全印刷:符永校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年1月9日印发(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