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廊坊市阿拉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24民初535号
原告:***,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高大尉,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阿拉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
***与廊坊市阿拉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