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宁喆商贸有限公司、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6执保36号
申请人:临沂宁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办事处环球中心B座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RPQNC98。
法定代表人:王凤强。
被申请人: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华夏幸福城朗园第一幢1单元11层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840688036。
法定代表人:王卫杰。
被申请人:北京天海龙岗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前榆林庄村村委会北4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844334316。
法定代表人:李伟。
申请人临沂宁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海龙岗机电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海龙岗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共计1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天海龙岗机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0万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临沂宁喆商贸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晓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