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581号
申请人:山东淳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金宇路百丰大厦23楼2302室。
法定代表人:刘腾飞。
被申请人: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华夏幸福城朗园第1幢1单元11层1106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卫杰。
申请人山东淳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9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淳信商贸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淳信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下9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虎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