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展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宇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309号 申请人:重庆展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宇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展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宇管道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1)渝0108执保1721号执行裁定并查封、冻结、扣押了被申请人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宇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2823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现因该案已裁定移送结案,被申请人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宇管道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展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宇管道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72823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