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初3804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霸州开发区黄河道(八方达调度指挥中心大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华夏***朗园第1幢1**11层1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霸州孔雀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阿拉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
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