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7447号
原告:上海双鼎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诸葛龙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孝荣,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双鼎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双鼎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谭映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圣婕
书 记 员 罗圣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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