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6民初13546号
原告:上***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1288号6幢2465室。
法定代表人:***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421号六楼157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正***(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4日以在线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11,595.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同期贷款利息(以211,595.8元本金为基数,按照2021年12月1年期LPR3.80%的标准计算,为22.34元/天);3、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就上述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正***御首府浪涌供应与工程施工合同》。2021年6月,又根据被告需求增补了货品与服务。2021年12月,原告已如约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并配合被告完成其结算程序。但被告始终未能如约支付合同款。现被告所属集团公司陷入债务危机,被告公司自身大量涉诉,继续履约能力存疑。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对本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就承建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当庭辩称:双方结算协议剩余的保证金3%没有到给付节点,期限未届满,故我方不同意支付,应到2023年12月31日。除质保金的合同条款,应在结算完毕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97%,2022年1月14日为付款日。合同约定相关发票未核实,涉及全额开票义务。施工合同是附属设施配套工程,原告不一定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驳回优先受偿权。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9日,原、被告签订《正***御首府浪涌供应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正***御首府商业浪涌供应与安装项目工程。
2021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价为211,595.80元,其中质量保修金3%为6,347.87元返还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并约定该结算协议生效前双方签订的相关文件中工程价款与该结算协议不一致时,以结算协议为准。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应付期限届满为2022年1月14日。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正***御首府浪涌供应与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协议书》等证据及本院制作的庭审笔录所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如约完成施工义务,双方进行了结算,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到期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结算协议中未约定付款期限,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以2022年1月14日为付款期限届满日,本院予以照准。
被告辩称质保金未到履行期限,不同意支付,原告称系行使不安抗辩权。本院认为,被告对质保金享有期限利益,原告关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采纳被告辩解意见。
原告诉请被告按照一年期LPR标准赔偿工程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请本院确认其工程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正***(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电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5,247.9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工程款205,247.93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确认原告上***电业有限公司可就其工程款205,247.93元以《正***御首府浪涌供应与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其承包部分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上***电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7.1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匆匆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