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瑞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1民初863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陕西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江X。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 岚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