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世坤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松盛劳务有限公司与朗世坤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冀1002民初2622号
北京松盛劳务有限公司与朗世坤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2020年12月7日,原告北京松盛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松盛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北京松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家朋
书记员  尚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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