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世坤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

***、朗世坤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执114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朗世坤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调河头村廊泊路(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0933945038。

法定代表人:邵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朗世坤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朗世坤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25万元,期限为三年。

在查封、冻结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程磊磊

书 记 员  白金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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