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执1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朗世坤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调河头村廊泊路(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0933945038。
法定代表人:邵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朗世坤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朗世坤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冀R×××××、冀R×××××的汽车,期限为二年。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程磊磊
书 记 员 白金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