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执11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朗世坤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调河头乡调河头村廊泊路(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0933945038。
法定代表人:邵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朗世坤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冀1002民初1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剩余劳务费及质保金共计22万元,负担本案执行费3200元。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2020年11月17日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11月17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未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0年12月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0年12月28日本院进行第三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12月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冀R×××××、冀R×××××的车辆,因系轮候查封,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
七、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因涉诉及执行案件较多,银行账户资金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案及本院其他相关案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八、2020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2020年12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九、2020年12月2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暂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冀100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程磊磊
书 记 员 白金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