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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忻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321民初794号 原告:***,男,1956年5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忻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广西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一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东方D座12楼1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广西汉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荔园路9号**国际商业广场1号楼1-071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全州县。 被告:***,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原告***诉被告忻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汉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忻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汉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纠纷已在庭外和解,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因此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撤诉申请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7元(已减半收取,免于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