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盛建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与抚州市龙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民初2155号
原告:***,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抚州市龙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抚州市临川区环城南路延伸段。
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和,男,1977年5月8日,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恒盛建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新余市分宜县钤东街道办事处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林绘。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依法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抚州市龙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西恒盛建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日以与被告江西恒盛建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恒盛建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恒盛建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艾志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廖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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