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方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02民初3525号
原告:焦作市方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向北3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飞虎,经理。
被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业路西侧123号焦作建设科技园4楼。
法定代表人:张兆新。
原告焦作市方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焦作市方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方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3元,由原告焦作市方华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若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