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复员退伍军人接待站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2民初3706号
原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业路西侧12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洋,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复员退伍军人接待站,住所地:焦作市民主中路1736号。
法定代表人:郝海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河南敏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复员退伍军人接待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99元,由原告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连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蔡晓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