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粤1971执10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中堂滨江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400483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业路西侧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471628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华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详细内容见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粤1971执10372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