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执恢58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贵阳市人,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玉屏铜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袁桂祥,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04719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因金额较小无扣划必要,通过对公安部车辆登记信息的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中心查询,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但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商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姚 远
审判员  陈方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