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4民初4583号
原告: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澳港商贸城(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309781314。
法定代表人:王小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兰,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丹,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遵义第一分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南路**第**北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EATHR33。
负责人:谢宏东,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安祥,遵义市红花岗区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中天国际通讯广场行政公馆**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99118148B。
法定代表人:谭德雷,职务不详。
第三人: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北巷**:915200005872762670。
法定代表人:袁桂祥,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艳,该公司员工。
原告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遵义第一分公司、被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以、第三人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遵义第一分公司、被告湖南现代德雷工程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4.40元,由原告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任加凤
人民陪审员 张道金
人民陪审员 张家灿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守松
书 记 员 王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