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执2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男,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执行人:周**,男,1982年1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北巷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762670。
法定代理人:袁桂祥。
被执行人:贵州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滨海路草海商贸城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97539689T。
法定代表人:李文然。
**新依据(2019)黔0526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周**、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44411.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线上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贵州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均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空壳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案涉工程在建中,另查明本案已履行人民币1300000.0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1544411.0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予以惩戒。我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的执行,不要求悬赏、审计,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当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6执2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康
审判员  江雷
审判员  李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