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执25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苗族,户籍地:贵州省普安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光武,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北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762670。
法定代表人:袁桂祥。
被执行人:辛克全,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辛克全、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4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辛克全、中盛祥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3312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辛克全、中盛祥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辛克全、中盛祥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桂祥至今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亦未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辛克全、中盛祥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税务、不动产、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辛克全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共计640.32元,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划拨;被执行人中盛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大方县人民法院、瓮安县人民法院、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累计限额冻结1700万余元,本院已轮候限额冻结20万元(账户内无存款)。经查,被执行人辛克全、中盛祥公司无互联网银行、证券、税务、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信息。
3、本院到织金县不动产登记局、织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织金县管理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辛克全、中盛祥公司有可执行财产登记信息。
4、本院到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中盛祥公司有可执行财产登记信息。
5、本院到被执行人中盛祥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环北巷7号调查,因环北巷正在拆迁修建,未查到中盛祥公司有可执行财产。
6、本院通过网上委托四川省广安市前峰区人民法院调查到被执行人辛克全不动产、工商、公积金登记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辛克全有可执行财产登记信息。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辛克全、中盛祥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本院对被执行人辛克全、中盛祥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桂祥作出拘留15日决定,因辛克全、袁桂祥下落不明,已交付公安机关进行协助查找。
9、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明确表示无需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发出律师调查令,由律师持令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
10、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其明确表示无需委托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11、本院已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辛克全、中盛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无人向本院举报。
12、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可在收集相关证据后提起自诉。
本案经执行,尚有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3312元未能实现。
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辛克全、中盛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辛克全、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献明
审判员  段家勇
审判员  罗天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