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初7947号
原告: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北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762670。
法定代表人:袁桂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澳门路8-3号澳港商贸城(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309781314。
法定代表人:王小会,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泰安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中微企业园深溪大道永安村永和组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0720947X。
法定代表人:胡敏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泰安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7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本次起诉。
审 判 长  罗维涛
人民陪审员  张道金
人民陪审员  蒲德茂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亮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