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5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26日,住贵州省赤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珊瑚,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22日,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多叶,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6日,住四八省合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发惠,女,汉族,生于1956年6月5日,住四川省合江县.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中海铭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住所地:习水县寨坝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4A6GGJRR4Y。
负责人:袁常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习水县壮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街道办事处长江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550335200。
法定代表人:曾会昌,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映权,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29日,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北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72762670。
法定代表人:袁桂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赵多叶、叶发惠、贵州中海铭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习水分公司、贵州省习水县壮大饲料有限公司、罗映权、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3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7月2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预交通知,限2021年8月3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接到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华勇
审 判 员 胡晓波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辉云
书 记 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