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鸿浩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101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环北巷7号。
法定代表人:袁桂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鸿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382号6栋2单元1楼附2号[二戈寨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朱良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林,男,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现住六枝特区。
本院受理上诉人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鸿浩贸易有限公司、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2民初10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本案一审宣判后,上诉人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但其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中盛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柳 凡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秭峄